如若在离婚程序中发现结婚证书为另一方所隐藏,那么当事人仍有权利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结束这段婚姻。在此情况下,拟提起离婚诉讼的人士可先行向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索要婚姻状况证明,然后再向当地法院提交离婚诉求。当然,如果尚能提供结婚证的复印件,或是由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开具的婚姻关系证明文件,亦或是户口簿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这些同样具有证明效力。
关于离婚诉讼中的证据问题,当您无法获取结婚证时,可以前往当地民政局,并详细陈述结婚证不在手边的原委,接着向该部门递交调阅婚姻关系证明的申请。待收到上述婚姻关系证明之后,便可携带离婚起诉书、个人身份证明及能够充分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各类证据,前往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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