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维权的七大注意事项
时间:2023-08-16 22:25:02 12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评估需要法律维权的可能性

所谓维权,是指权利被侵害时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去维护。有些人发生了工伤,单位会积极主动地配合员工申报工伤,获取赔偿,这种情形压根就无需维权;那些需要维权的,往往都是单位不积极为员工申报工伤,不积极为员工争取赔偿,员工才需要自行维权。

从律师的执业经验来看,那些制度比较正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都比较完备的单位,积极配合员工申报工伤的可能性很大;而那些无合同、无社保的单位,积极配合员工申报工伤的可能性非常小。

原因也很简单,如果员工有社保,那么工伤赔偿主要是由国家买单,单位只是配合一下,何乐而不为;但如果员工没有社保,那么一切赔偿都要单位老板自己掏腰包,利益攸关之下,很少有单位会这样高风亮节,损己利人。

律师建议:作为员工而言,发生工伤后,躺在病床上休息时,不妨自己评估一下,自己将来需要“维权”的概率有多高。如果你在一家制度健全的大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样样齐备,那么一般情况下,需要“维权”的可能性并不大,可以考虑关闭这个页面。但如果你一没合同,二没社保,那么你就有必要继续往下看了。

2、准备能够证明“工伤”性质的材料。

工伤包括两重含义:第一是受伤,第二是因工作原因,这两者兼备,才能构成工伤,才能获得工伤赔偿。这个道理很简单,无需多加解释。但在实践中,员工很容易证明自己受伤,却不容易证明自己受伤是“因工作原因”,而这也构成了员工工伤维权的首要障碍。

很多人向我咨询工伤问题,我经常会问“你有没有什么证据证明自己受伤属于工伤?”

员工回答说:“我有医院病历,有住院记录,有拍的X光片,等等等等。”

这里,员工就显然混淆了一个概念。所有这些医疗资料,能够证明你确实于某年某月某日受伤了,却不能证明你受伤是否“因工作原因”。所以它们不是工伤的证据,至少不是充分证据。

律师建议:发生工伤后,应及时报警,打120叫救护车。120医疗急救是有记录的,对事发状况有一定的证据保存作用,有利于认定工伤。另外,应及时联系事发时在场人员,请其出具证词,证明受工伤的事实。

3、保存医疗资料。

工伤和一般的受伤不同,员工要获得赔偿,需要先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然后做伤残鉴定,最后根据鉴定结果计算赔偿。而无论是申报工伤也好,做伤残鉴定也好,医疗资料都是必不可少的材料。律师发现很多人受伤后,由于一切医疗、住院手续都是单位代为办理,导致医疗资料也都掌握在单位手中。这样一来,如果单位不愿配合员工申报工伤,往往就会采取私藏、扣留医疗资料的方式,让员工自己没办法去申报工伤。

律师建议:发生工伤后,所有的医疗资料应尽可能掌握在自己手中。如果单位表示要为员工申报工伤,需要提交资料,则员工可以将复印件交给单位,原件要保留在自己手中。如果劳动部门要求查看原件,员工应自己携带原件到劳动部门,不宜通过单位转手,避免发生材料遗失等问题,导致日后工伤无法申报。

4、搜集保存劳动关系的证据。

很多人在工伤维权时遇到的一个很大障碍,是“如何证明自己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因为要申报工伤,首先第一项就要证明自己是这个单位的员工。但很多需要维权的劳动者,没有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然签订了,但都保存在单位,自己手里没有,这种情况就很麻烦。

由于劳动部门受理工伤申报,往往只看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合同,即便员工提供其他证据,比如说厂牌厂服、工资清单、考勤卡之类,也是没法直接申报工伤的。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就不得不先去和单位打一场官司,确定“受伤员工与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个事实,然后拿着裁决书、判决书顶替劳动合同,才能去申报工伤。这样无疑会给工伤员工的维权增加很多人力物力的成本,也会大大拖长获得工伤赔偿的时间。

律师建议:发生工伤后,应保存自己的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应想办法与单位补签一份。如果实在无法获得劳动合同,则应当尽量搜集各种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为“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做准备。

5、抓紧时间申报工伤。

法律规定,工伤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单位应当申报工伤;如果单位不肯在一个月之内申报,员工应该在一年内申报工伤。如果超出这个期限,在实践中往往视为员工自己放弃了工伤赔偿的要求。需要格外强调的是,这个“一个月”、“一年”期限,指的是从工伤发生之日起一年,而不是治疗完毕后一年。

很多用人单位,在员工受伤后,往往也会告诉员工:安心休养,等治疗完之后再来考虑申报工伤的事情。这种说法,有时候是用人单位不熟悉法律,有时候则是用人单位别有用心,故意拖延时间。实际上,工伤的申报与治疗,没有任何必然的先后关系,今天发生了工伤,明天就可以申报,哪怕这时候受伤员工还躺在医院病床上,没有任何影响。所谓“治疗完之后才能申报工伤”的说法,是绝对错误的,很多时候员工受此误导,耽误了时间,导致最后无法申报工伤,不能获得赔偿。

律师建议: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催促单位为自己申报工伤;如果单位在一个月之内还没有申报,或者态度含糊,则员工就应该做好“维权”的准备了。

6、积极协商。

工伤维权的程序相对较为复杂,时间也比较长。很多员工都问过我一个同样的问题:“律师,我受工伤了,单位不肯赔偿,我想维权,大概要多久?”对于这个问题,我的回答往往是:“具体的时间没法预计,但如果单位处心积虑要故意拖延时间的话,最多有可能拖个一两年。”

很多员工被这个时间吓到,不理解为什么需要这么久。于是我告诉他:要先申报工伤,然后做伤残鉴定,然后才能要求赔偿;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在申报工伤之前,还要先打确定劳动关系的官司——这里的每一个步骤,单位都有可能不断地起诉、上诉、申请复议、申请重新鉴定,等等,用各种办法拖延时间,所以在“单位处心积虑拖时间”的情况下,一两年是完全有可能的。实际上,很多单位也都会通过这种拖延时间的方式,逼迫员工让步。

律师建议:作为弱势群体的打工者,发生工伤后,往往都希望尽早获得赔偿。我所代理的工伤赔偿案件,大部分也都是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在诉讼中途甚至之前就了结。工伤发生后,通过劳动部门、律师,积极地协商调解,是有利于问题早日解决的。

7、尽快维权。

协商这种事情,需要你情我愿,双方都同意。有些时候,单位和员工之间的意见分歧比较大,怎么都谈不拢,怎么都协商不了。这种情况下,员工不能再犹豫,应立刻采用法律手段维权。很多时候,单位和员工自行协商谈不成,但在员工一纸诉状把单位告上法庭,摆出“依法维权”的姿态后,在法官、仲裁员的主持之下,向用人单位释明法律,告诫法律风险,往往又能够达成调解,这也可以算是一种“以打促和”、“以战争求和平”的方式。

农民工工伤维权有“三难”

我丈夫的劳动关系认定终于下来了。4月8日,记者接到了付华秀的电话。

付华秀在丈夫工伤去世后的7个多月来,一直在苦苦等着这一认定结果。当日,记者来到了文登米山镇

南庄村见到她时,她穿着一身破旧的衣服,背着一岁的孩子在砖厂干活。孩子的脸都被风吹得皴裂了。她噙着泪对记者说:要饭也得等我老公的事情解决完,好让他入土为安。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工伤认定、工伤待遇等问题成为劳动争议的焦点。现实生活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待遇,这一保护劳动者的链条却常常断裂。确定劳动关系难,调查取证难,认定结论执行难,这三难,让那些遭受工伤之痛的人们苦不堪言。

劳动关系认定是道槛

2005年8月31日,对四川省万源市石塘乡的付华秀来说,是个灰暗的日子。她丈夫杨玖伦在文登市某建筑材料厂工作时,在抢救被电击同事中,被果园内的带电铁丝击中受伤。

该建筑材料厂负责人付了6000多元的医疗费,让杨玖伦在医院里住了18天后,就不再管了。杨玖伦于2005年9月23日死亡。

在多次找老板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付华秀寻求了法律援助。然而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材料厂负责人不承认与杨玖伦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索赔之路困难重重。

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2006年1月9日,文登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了关于这起劳动纠纷的仲裁裁决书,认定杨玖伦生前与这家建筑材料厂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1月24日,材料厂不服裁决,向文登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月3日,文登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材料厂与杨玖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接触了大量的工伤索赔案例,承办此案的文登市法律工作者杨春燕对农民工工伤索赔的艰难深有感触。她说:认定难已成为一道难以跨越的门槛。很多农民工根本没签订劳动合同,拿不出工友证言、工卡等能够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有的甚至连索赔对象都无法找到,对于他们来说,通过法律程序索赔是十分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事情。

据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工伤生育科的工作人员介绍,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但在实际操作中,证人经常因种种顾虑不予作证,用人单位也不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调查取证工作障碍重重。

山大威海分校法学院安玉萍副教授认为,建立便捷、高效、低廉、灵活的劳动关系认定机制,积极探索成本低廉的防范机制,是防止认定难的根本之策。

一裁二审维权路漫漫

两年前遭遇工伤的都涛,亲身体验了维权道路的坎坷。

2004年5月15日12时30分,都涛在市区民主巷22号楼安装空调时,从二楼平台坠落。同日,经市立医院诊断,都涛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额颞硬膜下血肿。

4月9日,记者在张村镇见到都涛时,他正在岳父开的一家浴池负责收费。由于工伤后身体左侧偏瘫,都涛走起路来一瘸一拐,下半辈子不能干什么重活了。他沮丧地说。

2005年3月30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都涛所受伤害系工伤。都涛工作的某家电公司不服,于当年5月26日提出行政复议,称都涛并非该公司的职工,认定工伤缺乏依据,请复议机关予以撤销工伤认定。

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后确认,该家电公司是由刘某某和他人共同出资成立的。都涛自2003年起由刘某某招聘进公司,主要从事安装工作,实质是为该家电公司工作,工资由刘某某发放。据此,维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该家电公司对都涛的工伤认定不服,上诉至环翠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通知书》。

2005年11月9日,环翠区法院经庭审质证,合议庭认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都涛系由刘某某招用,为该家电公司安装空调,刘某某每月给都涛发放工资,不能证明都涛和该家电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判决撤销该局对都涛作出的《工伤认定通知书》。随后,都涛不服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认定,都涛与该家电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06年2月20日,判决维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都涛《工伤认定通知书》。3月28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都涛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5级。

据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工伤生育科的工作人员介绍,一起工伤争议的解决,要经过工伤认定、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程序,如当事人对认定不服,还要经历行政复议、民事审判,时间冗长。

某律师事务所的葛绪强律师说,有些用人单位甚至把一裁二审程序作为逃避法律责任的一种手段,一些当事人因消耗不起一裁二审的漫长时间,而被迫放弃自身合法权益。

纸上条款落地难

对于20岁的杨东芳而言,两年前的打工经历无疑是一场噩梦。他没想到,自己进厂打工不到3个月,右手就因工致残。更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历经两年多,自己工伤仍没有得到赔偿,不得不一次次走在伤残鉴定的路上。

2003年10月20日,18岁的杨东芳在某印务公司车间工作时,右手不慎被烫金机挤伤,经治疗诊断,右手为热压伤。2004年11月15日,经高区人事劳动局认定为工伤。2005年1月21日,经鉴定为6级伤残,医疗期为6个月。随后,该印务公司提出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重新鉴定。经鉴定,杨东芳伤残等级仍为6级。之后,该公司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又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2005年,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样做出了6级伤残的最终鉴定结论。

2005年12月30日,高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支付杨东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784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人民币16822.4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28037.4元,医疗期工资人民币3360元等。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06年1月17日向环翠区法院提起诉讼。4月7日,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支付杨东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总计人民币53512.84元。

我知道像我这种工伤案,大多都会上诉到二审。虽然最后判我胜诉了,但能不能顺利拿到钱还是个问题。杨东芳说。

据杨东芳的代理律师林强介绍,在工伤处理中,有的用人单位推卸责任,千方百计钻法律和政策的空子,逃避赔偿。即便工伤调处达成补偿协议后,用人单位也不履行协议。还有一些企业拒不参加工伤保险,当企业职工受到侵害时,往往采取隐瞒不报、私下签订协议等手段解决,而且企业方不愿意按规定支付伤残职工的工伤待遇。更有少数企业采取行政复议或上诉法院等方式,以恶意拖延时间,拒绝支付工伤职工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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