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境内,对于任何组织或个人涉及到走私珍贵稀有植物及其产品等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其他商品及物资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会受到严厉制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的处罚措施:
未经许可擅自进口或出口此类物质的,将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面临罚款;若情节较为严重者,则可能被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相应罚金。
当行为主体为单位时,若造成了类似上述情况,该单位将会被依法治罪,被判定承担罚金的责任,并且需要对其单位内部的直接主管领导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惩罚,再按照本法条各项条款的规定进行具体处理措施。
而对于那些情节极其恶劣,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将面临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惩罚,同时没收全部财产作为额外惩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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