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包合同的履行期限比承揽合同长。承包合同的履行期限有长达6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如农村耕地承包合同。而承揽合同的履行期限却没有如此长的期限。
(二)主体不同。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是具有一定没备、技术和劳动力的特殊主体,不具备这些主体则不能成为承揽人。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则只要有一定企业管理经验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承包人。不是特殊主体,只是一般主体。
(三)合同的成份不同。承包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合同便可成立。发包人通过自己财产经营权的承包,收取相应的承包费。承包人通过自己的生产,在自己剩余利润中获取报酬。所以承包合同具有诺成合同和有偿合同的成份。承揽合同也只需双方协商一致,合同便可成立,承揽人通过自己的劳动,将定作物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后,将定作物交给定作人,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有完成工作,将定作物交付定作人的义务,定作人负有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义务。所以,承揽合同具有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的成份。
总的来说,承揽合同是定作人委托承揽人完成某一工作时,由承揽人和定作人签订的合同,承揽人按要求完成工作后,定作人要按约定支付报酬给承揽人。因此,这一合同的约定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承揽义务,有利于合同纠纷的处理。
一、拆除工程是否属于承揽合同
拆除工程不是承揽合同,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自然人即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而承揽合同则不然,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合同标的的限定性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是比较大型的项目,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签订合同。而承揽合同的标的一般较小。因此,为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如自然人为修建或者装修房屋而与其他自然人或者单位订立的合同就属于承揽合同。
3、合同的要式性不同。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承揽合同即可以是书面的亦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
4、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体工程必须自己完成;而在承揽合同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5、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时责任承担者不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承揽合同中,无论是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还是将辅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都是由承揽人向定作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不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6、合同计价条款的变动性不同。一般来说,建设工程合同因工程量较大,工期较长,材料和费用在订立合同时难以准确计算,所以在结算时通常可以突破合同的计价条款。而承揽合同中的价款条款较为固定,除经双方协商变更外,一般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款计算。
7、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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