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14周岁,如果是女孩自愿就不算犯法,和14岁以下女孩发生性关系不管自愿不自愿都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一、强奸与通奸有什么区别,强奸罪加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区别:(1)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以强奸罪论处。(2)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3)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加重处罚的情形:(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一般不认定为强奸的几种情形是什么
一般不认定为强奸的情形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情形,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了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会把通奸说成是被强奸,这种情况一般不能认定为构成强奸罪。第二种情形,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如何,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事情发生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问题等等。如果不能确认是违背妇女意志而发生性关系的,一般不适合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认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则以强奸罪惩处。第三种情形,第一次性行为是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该妇女并未告发,后该妇女又多次自愿与该名男子发生性关系的,一般不适合以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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