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的特点是什么?
时间:2023-12-06 05:20:21 31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争议、离婚时未解决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以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承担纠纷是婚姻关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在离婚后,这些问题可能会引发纠纷,因此夫妻应该在婚姻期间充分沟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问题。

1.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争议,指的是某一特定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

2.离婚时未解决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可能导致离婚后产生纠纷;

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承担纠纷,包括某一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如何承担的问题。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生活、经营、消费等所产生的债务。在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中,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应当依法诉讼。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其中不包括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的个人名下有较高额的债务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中,债权人应以夫妻共同债务为限,向夫妻一方主张权利。如果夫妻一方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夫妻一方名下有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先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个人名下有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不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权衡,合理分配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争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承担纠纷是婚姻关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在离婚时未解决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和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可能导致离婚后产生纠纷。因此,在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认定和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解决中,夫妻双方应当积极沟通,妥善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如果遇到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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