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因夫妻感情未达破裂程度判决不准离婚。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8月30日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12月补办的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3月,原告在做剖腹产手术时患病,为此住院花费两万余元,并有随时复发的可能,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为此原告感觉被告给原告治病心里不情愿。2007年9月,原告偶然发现被告有外遇,原告考虑各种情况忍下没有提出离婚,现发现被告他们之间还保持着联系,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住房一处各分一半;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尚好,没达到破裂程度,不同意离婚;如法院判决离婚,房产全部归原告所有。
法院认为:原、被告同居生活时间较早,后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可以认定双方婚前感情及婚姻基础较好,原告认为被告有外遇,未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现被告不同意离婚,且要求如法院判决离婚将把全部房产归原告,由此可以证明被告对原告仍有相当深的感情;现原告患病,失去部分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不宜离婚;原告如在日常生活中把自己的性格放开朗些,被告对患病的妻子再多些关心,双方应能维持一个完整、稳定、和谐的家庭。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
法院判决夫妻离婚的基本准则的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在判决离婚前,应先予以调解,对具有法定情形,并经调解无效,感情并确已破裂的,则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那么,有哪些情形可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呢?
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况: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5)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方起诉离婚,或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已和好可能。
(9)重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2)受对方虐待、遗弃,或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
(13)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的可以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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