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为何不保虚拟财产?
时间:2023-08-17 10:53:41 26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去年以来,接二连三出现游戏装备失盗事件,河北玩家李宏晨花费几千小时和上万元现金积累的“生物武器”不翼而飞,广东姓何的玩家花近三万元购买的《传奇3》装备因运营商“打击外挂”而被一笔勾销,湖南株洲市一位玩家的账号被盗,武汉资深玩家苏先生的“武器装备”被洗劫一空……

由于立法滞后,我国尚没有保护虚拟财产的法规,国外也没有承保虚拟财产的先例,谁也没有想到的问题摆到面前,法律界一时也束手无策。

很多玩家丢失“网财”之后,投诉无门,陷于孤立无援的尴尬困境。警察不管,法院也管不了。保险公司能不能管?

据上海《文汇报》报道,一位姓唐的先生投资近2万元买的游戏装备被盗后,憣然醒悟,“要是能给这些东西买个保险,损失就会小很多了。”

上海人真是精明,在国内第一次给保险公司出了个难题:既然现在天气都可以保险,虚拟财产已经物质化了,应该能够投保。

保险公司更精明,明确答复:“虚拟财产难界定”,投保“暂无可能”。

众所周知,保险公司不是慈善机构,过去是事业,现在是商业,在商言商,做生意就不能不计成本,不考虑风险。在我国,除了国家规定非保不可的风险极大的重大灾害之外,保险公司绝不保那些没保险的财产。虚拟财产难以界定,保险公司拒绝玩家投保,也是可以理解的,保险公司为保户提供保险,也不能不保自家的险啊。

令人不可理解的是盛大的态度。保险公司说“暂无可能”,盛大也随声附和,“虚拟财产要在现实生活中的保险公司投保是不现实的”。并且理直气壮:玩家“要求网络公司开具证明则不具有可行性”:“虚拟财产的虚拟价值受游戏中的数据设置和程序设置所控制,无法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价格来衡量”。

玩家的虚拟财产无法衡量,而盛大卖给玩家的每一项服务都是明码标价的,玩家付给盛大的可是白花花的银子啊。盛大只顾自己发财,不顾玩家财产的死活,是不是太不地道了?

盛大一夜暴富,是千千万万玩玩的血汗钱堆起来的。随着《传奇》私服事件的爆发,盛大泡制出一系列传奇性新闻事件:版权纠纷、唐骏空降、玩家自焚、内部分红……如此等等,好玩的与不好玩的掺和在一起,看得局外人眼花缭乱。不管玩家玩得如何精道,笑在最后的最大玩家还是陈天桥,2003年竟然玩到手2.729亿净利润。

没有玩家的虚拟财产,哪儿来的陈天桥?又哪儿来的今日盛大?

不是要为玩家鸣冤叫屈,也不是要跟盛大过不去,只是觉得盛大对玩家的利益太不负责任了,至少要对自己的服务不完善有所检点吧?

自从虚拟财产成为舆论焦点之后,法律界一直争论不休。虚拟财产能不能保护,如何保护?有人赞成,有人反对,不过,保护虚拟财产的观点近期已逐渐占了上风,理由也很充分:虚拟财产和现实中的货币互相联系,具备商品的一般属性,既有价值,又有使用价值,完全符合作为物和商品的标准,理应得到与现实生活中的财产同等的保护。

去年底,19名成都律师联名上书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中明确提出,“我国制定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律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并建议为“虚拟财产”制定一部程序、实体合一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例。

在韩国,法律虽然禁止虚拟物品的交易,但是,由于用户因法律不承认虚拟财产而导致利益受到侵害后无法补救,促使韩国有关机构不得不重新审视虚拟交易,最终在法律上承认了虚拟物品的合法性,虚拟交易也受法律保护。韩国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网络财物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

盛大借韩国游戏发中国玩家的财,偏偏不像韩国那样承认虚拟财产,而且美其名曰:“网络游戏运营商出售的是时间和服务,而不是虚拟物品的现实财产。”

盛大绞尽脑汁算计玩家口袋里面的钱,竟然视虚拟财产如同儿戏,岂不是太伤玩家的心了!

现在再回过头来,再说虚拟财产投保。因为有盛大提供的不支持投保的诸多理由,保险公司拒绝玩家投保,似乎也就顺理成章了。

其实不然。华泰保险公司财产险部的罗江天认为,只有当网络的安全性很好,保险公司能够通过技术了解并控制网络风险时,虚拟财产才可能投保。

也就是说,虚拟财产不是不能投保,前提是“通过技术了解并控制网络风险”。试问,作为网络游戏运营商,盛大有没有责任提供网络安全(服务器和系统的安全)?有没有能力控制网络风险?如果没有,盛大岂不等于是买空卖空?

去年,中国网络游戏产业已达20亿的规模,并以年均50%的速度快速增长,预计2004年增长73.8%,达到32.5亿元市场规模,2006年达到70.4亿元,网络游戏市场方兴未艾。

既然国家支持并扶持网络游戏产业,那么,保护虚拟财产就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法律课题。一项调查显示,93.5%的网民认为虚拟财产归属应当归游戏玩家所有;95.8%的网民认为虚拟物品应受法律保护。

北京法官李东民认为,网络上的虚拟财产耗费了网民的金钱和时间,是他们的劳动成果,“只要是合法取得的,都可以认为是个人私有财产范畴,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应当相信,法律总有一天会给虚拟财产一个公正的“界定”,如果运营商视玩家的利益于不顾,无疑是在挖自己的墙脚。网络游戏虽是一个虚拟世界,但运营商如船,玩家如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网络虚拟财产包括什么

一是虚拟网络本身;其二是存在于网络上的虚拟财产。虚拟网络本身是一种重要的虚拟财产。

第二种类型的虚拟财产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第一种为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这包括网络游戏中的账号(ID)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

第二种为虚拟社区中的网络虚拟财产。这包括网络虚拟社区中的帐号、货币、积分、用户级别等。

第三种为其他存于网络的虚拟财产。这包括OICQ号码、电子信箱及其他网络虚拟财产等。

第三类是一个包容性、兜底类型,只要非虚拟网络本身,也不属于上述两种形式的虚拟财产以外的网络虚拟财产,均可以归属于第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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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24-01-27 11: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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