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在未成年女儿打胎时是否必须签字?
时间:2023-09-05 01:40:32 29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在医疗机构进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事先获得患者的同意,并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签字。若无法取得患者本人意见,则应取得家属或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所以孩子父亲作为女方的关系人,在女方打胎时是需要签字的。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在医疗机构进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事先获得患者的同意,并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签字。若无法取得患者本人意见,则应取得家属或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所以孩子父亲作为女方的关系人,在女方打胎时是需要签字的。

打 胎 时 父 亲 需 要 承 担 的 责 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 未达法定婚龄的;(二)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或者情况的;(三) 未到法定婚龄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的禁止条件消失后,任何一方不愿意与另一方离婚或者继续共同生活的。

在打胎时,父亲需要承担一定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应当由其父母一方或者近亲属予以保护。

因此,在打胎时,父亲需要承担保护非婚生子女的责任。同时,父亲也有权保护自己的子女,不受他人侵害。

在医疗机构进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患者必须事先获得同意,并取得家属或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签字。父亲作为女方的关系人,在女方打胎时需要签字。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应当由其父母一方或者近亲属予以保护。因此,在打胎时,父亲需要承担保护非婚生子女的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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