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投标保证金是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前提条件之一。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供应商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文件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的作用是,防止招标投标过程中由于供应商的不诚信给采购人带来潜在风险,并对供应商的投标行为进行约束,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另外,各地为了规范投标行为,防止供应商借用资质投标,规定供应商提交投标保证金必须从基本账户转出,体现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一、投标保证金相关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应自投标单位的基本账户汇出"至代理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并且"投标人与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单位名称必须一致"
二、相关法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六条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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