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住宅建筑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66 平方米。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住宅建筑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00 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 平方米。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132 平方米;在山坡薄山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
1.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住宅建筑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2.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住宅建筑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3.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
农 村 宅 基 地 建 住 宅 规 定
根据《民法典》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农村宅基地住宅属于同一村集体的成员且户口在同一村的情况下,可以转让。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此,农村宅基地住宅是可以转让的,只需满足相关法律规定。
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住宅建筑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2原地区的村庄,每户住宅建筑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山地丘越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根据《民法典》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农村宅基地住宅属于同一村集体的成员且户口在同一村的情况下,可以转让。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此,农村宅基地住宅是可以转让的,只需满足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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