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城市居民双替代政策的区域范围:
按照主城区和河南省民政厅批复的实行城市管理体制的县城执行城市居民双替代政策,具体执行范围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
(二)建立居民用煤户台账:
以县、区政府为责任主体,要建立本辖区用煤户台账,详细记载用煤户姓名、地址、身份证、户表号等详细信息,并于6月底前完成公示。各县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对本辖区的居民用煤户台账负责。
(三)双替代补贴标准:
1.设备补贴:对用煤户台账内居民购置双替代取暖设备按照居民购买价格的7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2000元,超出部分由居民承担。
纳入各县、区用煤户台账内的2017年新增完成天然气管道安装户居民,在作出拒绝使用散煤的承诺后,其管道安装费用可以纳入双替代设备购置补贴。补贴标准按管道安装费的70%进行补贴,最高补贴金额2000元,超出部分由居民承担;享受管道安装费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取暖设备购置补贴。
2.运行补贴:
对台账内“气代煤”居民采暖用气量给予1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每采暖季最高补贴气量900立方米,超出部分由用户承担;对台账内“电代煤”居民采暖用电量给予0.3元/千瓦时的电价补贴,每户每采暖季最高补贴电量3000千瓦时,超出部分由用户承担。以上补贴标准暂定一年。
双替代补贴程序:
1.设备购置补贴:
用煤户台账内居民完成双替代取暖设备购置安装后,可持2017年1月1日以后取暖设备购置发票(含天然气管道安装发票)和拒绝使用散煤承诺书,在7月31日前到本社区申请双替代设备购置补贴,县、区政府按照本辖区规定的程序发放补贴。
2.运行补贴:
冬季取暖用电量、用气量认定:按照电表、燃气表12月-次年3月抄见量作为取暖用电、用气量,可享受取暖运行补贴,且电价补贴、气价补贴仅能选择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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