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承租权的法律性质界定
时间:2023-04-03 11:02:03 47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公有住房承租权应当是一种物化的债权。

第一,公有住房的承租权与普通房屋承租权在实质上存在很大的区别。

一是承租主体上,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是特殊主体,是在国家机关或者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并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的职工。

二是在承租权期限上,公有住房承租人与房管部门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之后,承租人对该公有房屋即具有了永久的占有权和使用权,非因特定事由,房管部门不得终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是在租金对价上,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是由专门机构统一规定,其租金只是为了维持房屋维修的成本费用支出,远远低于市场价房屋租金。因此单位对公有住房的所有权实际已经被虚化了,公有住房承租权是一种在相当程度上物化了的权利。

第二,公有住房承租权具备独立的财产性质。

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享有除所有权以外的其他一切权利,对公有住房拥有实际控制与支配的权利,可以转租、转让并获得差价。对公有住房进行拆迁,承租人可以直接获得拆迁安置。因此公有住房承租权是一种可以直接获得独立财产补偿的权利形式。

第三,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具有实际上的处分权。

公有住房承租人虽然不能决定公有住房本身的命运,但对其承租权却享有占有、转让、消灭等自由。因此,公有住房承租权与一般的房屋租赁承租权有很大差别,绝不仅仅是单纯的债权,其所具有的永久占有、使用、支配、转让等特征,使其在性质上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相似,故公有住房承租权应当归为是一种呈现出用益物权性质的债权,即一种物权化了的债权。

一、承租权可以继承吗

公房承租权不能继承

我国法律规定可以继承公民死亡时拥有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房不属于公民个人,不像普通的产权,公民只有居住权没有处置权。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共房屋拆迁,一般补偿和安置费用房屋承租人属于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别人无权继承。

很多人可以认为,对于父母承租的公房在拆迁时全家人都能分得财产,为此出现一个家庭经济纷争的也不少,这实际上是大家的一种误解。如上所述,能够通过得到公房拆迁款的只能是承租人和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共同生活居住两年进行以上又无其他国家住房的共同居住人。

二、承租权的转让

房屋承租权转让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1)承租人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2)承租人与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签订房屋承租权转让合同。

(3)出租人与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变更房屋承租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4)双方当事人在租赁主体变更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应当去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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