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意抢注的判定
我国商标法针对恶意抢注的判定,主要有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一)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
(二)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三)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四)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五)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或者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二、恶意抢注的要件
所谓“恶意抢注”只是人们的通俗称谓。按现行的《商标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构成“恶意抢注”的要件有以下几点:
(一)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
商标注册申请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但是对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而言,不可能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审查。因此,认定不正当手段,只可能在异议程序或在以后的被抢注人申请撤销该商标的程序中,由被抢注人提出证据,证明申请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
(三)注册成功
三、恶意抢注商标算是违法吗
所谓“恶意抢注”只是人们的通俗称谓。按现行的《商标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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