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犯罪作为刑事诉讼的目的,首先是国家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保护公众利益的需要。现代国家不论其理论依据是社会契约论,还是马克思主义的阶级专政工具论,均认为犯罪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严惩破坏,而并不主要是对被害人个人利益的侵犯;国家既然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就有责任保护社会成员不受犯罪行为侵害,在发生犯罪时,国家有义务采取法律允许的手段及时查获犯罪人,并使之受到应得的惩罚,以恢复法律秩序,预防社会再次受到犯罪的侵害,同时满足被害人和社会公众的泄愤心理。其次也是程序法定主义的必然结果。现代国家严格区分公权与私权,私法权益的实现不一定非得通过诉讼程序不可,即使私权发生纠纷,诉讼也不过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渠道而已。刑罚权作为一种公权,现代国家严格禁止私人自行用刑,并且要求必须经过法律事先规定的程序,通过刑事诉讼活动才能实现。刑事诉讼成为现代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唯一渠道,由公正独立的法院经法定审理程序后所作的生效刑事裁决,成为国家以刑罚方法制裁具体社会成员的唯一合法根据。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刑事诉讼就是国家证实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刑事程序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专门程序。
既然现代国家不允许在刑事诉讼外运用刑罚权,惩罚犯罪必须通过刑事诉讼进行,那么,现代刑事诉讼就必须尽可能满足国家惩罚犯罪的需要。为此,各国普遍采取以下措施,以保证惩罚犯罪目的的实现:
第一,赋予侦查、起诉机关足够的财力、人力和合法强制手段,用于收集罪证、查获罪犯,并以国家追诉作为刑事起诉的基本原则,保证控诉方有充分的举证能力和获得有罪判决所必要的有罪证据。
第二,在不损害程序公正的前提下,赋予法院或者经过法院批准的侦查、起诉机关采取羁押、搜查、鉴定、监听、邮检等诉讼强制措施的权力,对犯罪嫌疑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加以限制,防止其逃避或阻碍国家刑罚权的确定和实现。
第三,规定有利于国家查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法则,为国家证实犯罪、惩罚犯罪提供事实上的便利条件,如尽可能少地限制证据能力,允许法官和陪审员自由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允许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据,英美法系甚至允许以被告人在法庭上的口供(有罪答辩)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根据,等等。
全文89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