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1、首先具备上述的四个条件,分别涉及到工作年限、收入和在北京的住房情况。
(二)材料
根据规定,申请家庭需按照《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需由所在单位出具在石景山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证明材料及相关部门出具的同期暂住证明、缴纳公积金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和纳税证明。
根据石景山的规定,如果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符合准入标准,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所在单位根据申请家庭数量统一到单位所在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领取《申请表》,申请家庭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上交所在单位,由单位统一上报所在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三)管理
在获得公租房后,石景山区对这一部分的公租房管理参照25号文件执行。所谓25号文件,是指北京住建委印发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这也是管理公租房的最主要依据。根据规定,如若承租人工作发生变动,则涉及到一系列变更手续,如果一旦不再符合条件,则需要退租。
申请人单位如与承租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单位所在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接到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承租家庭进行约谈,如承租家庭仍在石景山其他单位就职,仍符合准入标准,承租家庭需向现就职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现单位须将相关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报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变更。
如果承租家庭不在石景山区工作,或者已不符合准入标准的,租赁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租。如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具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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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3、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制订。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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