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机关能否延缓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行政机关可以暂缓执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的行政处分,依法记过、记大过;被责令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撤职的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履行。第三十三条申请人不起诉、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逾期不履行终局裁定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执行;对行政复议决定,由人民法院另行处理复议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实施或者由人民法院实施。二是行政复议结果如何?一般来说,行政复议的结果有四种。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依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四)被申请人未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交书面答复,或者未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应当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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