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监督是指在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行政决策、开展行政行为之前进行监督。事中监督是指在行政管理机构决策与执行过程中所进行的监督。事后监督是指行政决策或者行为作出之后,相关监督主体进行的监督活动。根据监督活动开展的持续时间不同,行政监督又可以分为长期监督和暂时监督两种。
产品质量监督类型
(一)国家监督。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授权特定的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代表人民政府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是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进行的监督,是行使国家权力的监督,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受国家强制力保护,不受部门和行业的限制。
(二)行业监督。是指产品的主管部门和企业的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产品质量的监督;也是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行业监督与国家监督的主要区别是,行业监督的主管部门不能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社会(群众)监督。应当包括: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产品质量法》第十条)。
2、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
3、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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