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诈骗录音属于证据吗
法律明文规定可用于证实案件之真实情况与事实的各类材料皆享有证据资格。
其中证据类别如下所列:
(一)物证;
(二)书证书据;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与自我辩护;
(六)审判机关的鉴定结论;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等。
所有证据都需通过查证核实,以确保其准确性后方可作为确定案件基调的依据。
录音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乃是证据的一种合法存在方式。
对于任何案件的判决皆应注重证据,唯有当证据确凿且充足时,方能对被告人定性并作出刑事判罚。
所谓证据的确凿而充足,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如定罪量刑相关事实,皆应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
(二)据此决定案件的各项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汇总全局各项证据,对所判定事实已经消除合理怀疑。
故而,在拥有录音类证据的前提下,并不必然意味着可定敲诈勒索之罪,关键在于判断证据是否确凿且充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凭录音可以定罪吗
仅依据一段音频资料草率地做出判定或是否定罪之人的结论,这往往是不够充足和准确的,除非满足作为法律证据所必须具备的严格条件并且能够直接证明确实存在犯罪行为。
刑事证据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欲使之转化为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据,还需符合特定标准。
若仅仅凭借一份录音资料,尽管公安机关有权对此类情况予以立案调查,但并不代表其必然足以成为法庭上认可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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