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减刑多少年,要依据判刑的类型和时间而定。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日本公务员职务犯罪种类及处罚
日本公务员职务犯罪种类及处罚根据日本1974年刑法修正案有关规定,公务员职务犯罪种类处罚如下:公务员滥用职权,使他人行无义务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权利者,处3年以下惩役或禁锢。特别公务员滥用职权。执行裁判、检察或警察职务之人或其协助者,滥用职权而逮捕人或监禁人时,处6个月以上10年以下惩役或禁锢。特别公务员的暴行、凌虐。第一,执行裁判、检察或警察职务之人或其协助者,于执行职务时,对被告、嫌疑人或其他之人施以暴行或凌虐者,处7年以下惩役或禁锢。第二,看守或解送依法令被拘禁者或被收容者之人,对被拘禁者或被收容者施以暴行或凌虐者,亦同。加重结果。犯前两条之罪,因而致伤害人者,处1年以上有期惩役,致人于死者,处5年以上有期惩役。
公务员泄漏机密。公务员或曾为公务员之人,无正当理由,而泄漏职务上所知机密于他人者,处3年以下惩役或禁锢。受贿。第一,公务员利用其职务,收受、要求或期约贿赂者,处5年以下惩役。接受请托者,处7年以下惩役。第二,将要成为公务员之人,利用其就任后应担当之职务,受请托而收受、要求或期约贿赂者,于就任为公务员时,处5年以下惩役。第三人受贿。公务员就其职务,受请托而使交付贿赂于第三人,或要求或期约其交付者,处5年以下惩役。加重受贿。第一公务员犯前两条之罪,因而为违背职务的行为,或未为相当的行为者,处1年以上有期惩役。第二,公务员就其所为违背职务的行为或未为相当的行为,而收受、要求或期约贿赂,或使交付贿赂于第三人,要求或期约其交付者,亦同。事后贿赂。曾为公务员之人,就其在职中受请托所为违背职务的行为,或未为相当的行为,而收受、要求或期约贿赂者,处5年以下惩役。
斡旋受贿。公务员受请托而将斡旋或已斡旋其他公务员为违背职务之行为或不为相当的行为,收受、要求或期约贿赂以为报酬者,处5年以下惩役。斡旋第三人受贿。公务员受请托而将斡旋或已斡旋其他公务员为违背职务的行为或不为相当的行为,使交付贿赂于第三人,要求或期约其交付贿赂,以为报酬者,处5年以下惩役。行贿。第一,交付、要求接受或期约前6条所列之贿赂者,处3年以下惩役,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第二,犯前项之罪者,得依犯罪情状,并科惩役及罚金。没收、追惩。犯人或知情的第三人所收受的贿赂,予以没收。其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时,得追惩其价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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