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有限合伙企业的内部治理机制
投资者在有限合伙企业中选择普通合伙人时,必然会选择业务能力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优秀合伙人。然而,经营能力和职业道德属于个人内部信息,投资者无法充分理解和掌握。如果投资者选择夸大其经营能力和职业道德、掩盖其缺点和道德缺陷的潜在合作伙伴,将导致投资风险的提高。正如先前的信息不对称一样,随后的信息不对称也会增加投资风险。由于有限合伙人不能直接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他们不能仅仅依靠一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来了解企业的具体经营信息,只能观察一些表面的、静态的信息。不可能实现对普通合伙人的全面监督,也不可能防止经理人违反信托义务的行为。普通合伙人可能不勤勉,甚至侵犯投资者权益,道德风险问题不可避免。从发展的角度看,有限合伙将是未来中国机构和个人风险投资的重要组织形式。因此,必须完善有限合伙企业的内部治理机制设计,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一)有限合伙企业的约束机制是建立在高市场信用基础上的,这在我国目前是比较缺乏的。有限合伙企业具有强大的人力合作,投资者的投资主要基于他们对风险资本家的个人信任。然而,在中国,投资者通常不了解风险投资家的个人信用状况。此外,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市场主体之间缺乏应有的信用。长期以来,我国社会资源配置是通过行政命令和计划配置来实现的,根本没有注意培育市场信用。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各种信用能力评价标准也不尽相同。许多标准之间没有可比性,这使得投资者无法全面有效地评估普通合伙人的能力。有限合伙人的投资风险增加,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这不仅会降低投资者的信心,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合伙企业的社会风险。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和完善以偿付能力、管理技能和个人信用为核心的信用评价体系;其次要参照公司治理结构,合伙企业应当设立类似监事会的监督机构。监管机构的具体设立方式和监管职责由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同时,必须完善控制原则,防止有限合伙人通过监管机构间接控制合伙企业事务。第三,完善合伙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在合伙企业成立过程中,合伙企业的信息披露方式和范围必须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且该等信息必须包括一定比例的专业评估或报告。真实反映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情况,使有限合伙人能够更好地了解合伙企业的真实情况,有效地保护有限合伙人的利益,真正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二)激励机制
解决道德风险的另一个有效措施是将责任与行为统一起来,让行为主体对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实现收益与普通合伙人实际经营能力的联动,以使他履行勤勉的职责。因此,合伙协议的设计可以让有限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者普通合伙人也承担部分结果不确定性风险,并从这种不确定性风险中得到相应的补偿。以利润分配的形式补偿合伙人,即合伙人的收入与其业绩高度相关。如果经济报酬与企业的业绩和企业的市场价值有关,在这种激励下,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将诚实勤勉地工作
首先是利润分配激励。利润分配是经济利益激励中最重要的分配方式。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利润和工资是普通合伙人在建立合伙企业时的主要利益期望。例如,这种激励方案可以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1%的资本获得70%-90%的投资收益。这种利润分配方法使经营者能够为合伙企业投入更多的精力。第二,管理费用。管理费用也可作为有限合伙企业内部激励的一种手段。管理费可按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总资产的一定比例收取。在设定管理费时,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必须就费率以及哪些费用可以纳入管理费达成协议第三,浮动工资制度。合伙协议的分配条款约定,普通合伙人的工资将根据企业的经济利益在一定范围内波动。当然,在合伙企业成立后,有限合伙企业也可以与执行事务的合伙人签订类似的雇佣合同,以确定其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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