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沪国税进[2004]15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1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退税工作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局以沪国税进[2004]5号文转发)中所列的三类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税票的抽取报送,市局已完成相关操作软件的开发和测试工作。待软件正式启用后,各征税分局要按规定做好户管企业专用税票的抽取上传工作。二、市财税三、四分局在办理外贸企业2004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的退税审核时,应使用总局2004年新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并按规定加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及其他规定的外部审核信息后进行审核审批。对于沪国税进[2004]5号文件所列的三类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须按规定对申报的专用税票与总局下发的电子信息进行对审,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后续的审核审批。三、市财税三、四分局在取得总局下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后,要及时开展对外贸企业已退税款的复核比对工作。对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市局以沪国税进[2003]40号文转发)中所列比对不符的专用发票,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四、为做好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的导出与传递工作,本市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名单由市财税三、四分局提供。具体方式为:市财税三、四分局于每月30日(节假日顺延)前,将户管外贸企业名单按沪国税进[2003]40号文件中附件3的电子文档格式传送给对应的征税分局,征税分局据此确定每月需上传发票认证信息的企业范围。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的具体传递办法,市局将另行通知。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是出口退税管理的一项重要改革,各税务分局应高度重视,认真按照市局要求抓好落实,督促户管企业正确、及时地做好专用发票的认证工作,对于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特此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四年三月五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2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外贸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出口退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外贸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外贸企业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时,须按2004年新版出口退税电子申报系统录入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内容为主的进货凭证数据,不再录入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增值税专用税票)的内容,但对国税函(2003)139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出口货物仍需录入增值税专用税票号码。二、对外贸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税机关在审核退税时,凡外贸企业提供2003年8月1日(以开票日期为准)以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2004年新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审核无误的方可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退税;凡外贸企业提供2003年8月1日(以开票日期为准)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仍按国税函(2003)1392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审核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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