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限制有哪些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限制如下:
1、审判期限的计算时间为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仲裁申请的时间不包括45日或60日;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证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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