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入境谎报瞒报纳入征信
在日前召开的京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第四十三次会议暨首都严格进京管理联防联控协调机制第十一次会议指出,当前境外疫情输入风险进一步加大,防控不允许有任何疏漏闪失,要形成严密无缝的责任闭环、管控闭环、工作闭环,出台的各项防控措施都应得到严格执行。坚持关口前移,主动做好境外人员疏导。加强来京国际航班管理,引导有序分流入境。国际航班要严格登机前体温检测,对有症状的旅客不允许登机。谎报瞒报者必须受到法律制裁,并纳入信用体系。严格公务机进京管理。制作安全防疫视频宣传片,在国际航班滚动播放,向旅客提示告知。
会议强调,要针对境外输入性病例做好倒查分析,进一步查找入境环节漏洞,防止类似问题再发生。完善入境人员转运工作方案,维持机场现场秩序,做到优化流程、快捷出港。做好新国展集散点中转工作,与各省区市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完善责任、人员交接。扩大集中医学观察点,配备工作力量和防护物资。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判七年,确诊者恶意传播病毒定刑更重
据相关人士介绍,此次疫情的防控措施中包括要求所有出入境人员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如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不能隐瞒。而王某、叶某等几名涉案人员的主要违法行为就在于隐瞒病情,未如实申报。而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将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后果特别严重的,将会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2020年2月1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对于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毒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疑似病人,有前面的行为,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属于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犯罪情形,将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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