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在刑事审判中的运用:罚金刑的适用主要是并处使用,很少单独适用。目前,更倾向于将罚金刑视为财产刑中的轻刑,重视罚金刑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的能力,抑制其犯罪动机,没收其违法所得等特殊预防功能。这反映了现行刑事政策对被告量刑的影响。根据审判实践的具体情况,适用罚金刑,基本上是并处,很少单处。
罚金刑对刑事诉讼中程序的影响
罚金刑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如下:罚金刑应在没有正式宣判前进行缴纳。有能力缴纳但不交的,不可以判处缓刑。因为缓刑的条件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而有能力缴纳但不交的,不能认定有悔罪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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