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双方决定结婚时,男性家庭结婚的女性一般会出彩礼,彩礼的数量由当地的风土人情决定。如果双方结果不满一年,根据法律规定,男方可以要求部分彩礼,那么法律离婚彩礼返还有哪些规定?除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还遵循以下原则:1。遵循当地习俗原则。就法律的适用而言,有这样一条规则,即有法依法,无法依法,无法依法依法。因此,在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等方面,都应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三、公平原则。在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利用双方的利益平衡来判断是否公平。(靠证明)在返还彩礼的过程中,也有一定的原则需要当事人遵循。这个时候返还彩礼不一定是全部返还。在某些情况下,彩礼返还的金额可以适当减少。
离婚彩礼返还的标准
司法实践中主要区分以下情形予以考虑:
(一)双方当事人是否同居生活
1.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同居生活或者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同居生活的,可以适当地考虑女方因举行婚宴所花的费用,80%以上的彩礼应予以返还。
2.对于已同居生活但未登记结婚、已登记结婚且已同居生活、结婚登记前后均同居生活的,应重视对妇女身心权益的保护,毕竟人身权价值的保护应远远超过对财产价值的保护。法院在审理中,可以把是否同居生活、同居时间长短以及同居期间是否怀孕等情况作为婚约财产返还比例的主要参考因素,其返还的比例应有明显的降低,考虑返还的比例可以在50%以下,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彩礼数额不大;同居生活二年以上;已共同生育子女;有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的,可以判令不予返还。如此才能凸显司法裁判中法、理、情的统一,与当代国情、民众的认知水平相统一。
(二)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
虽然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但是根据法律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要素,其作为考虑返还比例具有较强的实用性,也符合民众的心里期盼。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如侮辱、殴打、另寻伴侣等有害另一方的行为)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减少的比例在10%至50%之间。
2.男女双方均存在过错,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综合评判,返还比例不应低于50%,如还存在其他情况,返还比可酌情继续降低,以平衡各方利益,处理结果也能够得到广泛的认可。
3.若因意外事件导致任意一方失去结婚条件,则可以根据公平责任原则,无论哪一方提出解除婚约,均可按50%的返还比例予以返还。
(三)婚约财产数额的大小
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要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根据给付彩礼数额的上下限来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比例,彩礼数额越大,返还的比例越高,这样方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合理的精神,使裁判尺度统一,维护裁判文书的权威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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