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做出正式审判并定罪的案件,理论上仍然具有翻案的可能性。
在我国的刑事审判制度中,我们实行二审终审制。
这意味着,一个刑事案件经由两个级别的人民法院分别进行审理之后,其判决结果便被视为具有终极效力,被告人应按照此终审判决接受相应的刑罚处罚。
然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同样设立了审判监督程序。
根据该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申诉并不具备阻止判决、裁定执行的效力。
如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况,那么人民法院就应当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案件:
(1)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确实存在错误,且这种错误可能会对定罪量刑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2)用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够真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
(3)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出现严重错误;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导致审判过程失去公正性;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
当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后,将采取提审、指令再审等方式进行审理,这意味着已经做出判决和定罪的案件仍有可能被改判甚至翻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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