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金额要确定。保证人和债权人应就债权种类数额、担保范围等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并予以书面确认。鉴于保证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其主要条款在有效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方面,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如保证意思,保证人必须明确表达对某一债权债务愿意以自己的财产担保债务履行的意思表示;被担保主债权,即保证合同的标的,应当是特定化的、数额可以确定的、已经成立并合法有效的债权。在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法定条款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可以也应当予以补正。
一、保证合同生效要件
保证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
1、一般要件
担保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是指欲使已成立的担保合同发生完备的法律效力而应当具备的法律条件。合同生效的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标准。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担保合同作为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应当具备《民法典》143条所规定的民事行为有效的条件。
2、特殊要件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二、保证合同的方式
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谓保证责任,就是保证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按照约定执行。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保证期间均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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