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重整过程中若出现任何遗漏情形,都需谨慎应对。
首先,应对该项遗漏事务进行全面详尽的评估,以便准确认定其性质、涉及范围及可能带来的潜在影响。
若遗漏事项对破产重整计划的实施以及债权人权益造成了严重影响,那么有必要对重整计划进行相应的调整。
而这往往需要与债权人、债务人和破产管理机构等多方主体展开深入的沟通与磋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全文38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