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受到影响,在征得本企业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二)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本人工作岗位、劳动表现,在不低于省现行规定标准的基础上自主确定。
(三)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人企业等未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基本)工资。年功工资、各种补贴的,应以劳动者上月实得工资做为计发加班加点工资等有关工资待遇的基数。
[参见原青岛市劳动局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1995年6月1日青劳[1995]127号)、原青岛市劳动局关于\"转发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劳部发[1995]226号文件\"的通知(1995年8月8日青劳[1995]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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