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伤之日起到工伤认定之前的工资怎么算
劳动者在因工作原因导致遭遇意外伤害或患上职业性疾病时,其需要暂时停止工作以便进行工伤治疗期间,其原本享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应维持不变,并按照月度方式由所属用人单位负责发放。
停工留薪这一期限通常不会超过十二个月。
若是伤害程度严重或是情况特殊,则需经过所在地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明确认定,方可适度延长该期限,但最长也不能超过十二个月。
当工伤职工被评定为伤残等级以后,其原本享有的原工资和福利待遇将被停止发放,并且须依照本章的相关规定来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
若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结束后仍旧需要接受治疗的话,他们仍然能够继续享有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工伤认定书是发给本人还是单位
工伤认定书乃由官方开具,且为一式两份,其一份将直接送达至涉事职工所在的工作单位,而另外一份则需赠予当事人本身手上。
当工伤认定书正式签发之际,通常主管部门会要求受伤职工亲自前往领取相关证明文件,或授权于有资格代理工作者领取工伤认定书。
此举旨在防范部分企业未经受伤职工许可擅自领取并擅自处理工伤赔偿事宜。
简而言之,工伤认定书的发放对象包括了雇主与受害员工本人,以便确保二者均能够悉知和理解认定事reglates。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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