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代理中的代理权是由数个代理人共同行使的。这是共同代理最重要的特征。所谓共同行使,是指代理权平等地属于数个代理人,由数个代理人共同享有,只有经过全体代理人的同意,才能行使代理权。如果其中一个代理人未经其他代理人的同意而擅自行使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无效。例如:在一个民事侵权纠纷的诉讼中,原告某甲委托某乙、某丙为其诉讼代理人,共同代理诉讼。在一次某乙未到场的调解中,某丙未与某乙协商,向被告提出增加1000元赔偿费的请求。某乙在得知后,认为某丙提出的要求是无效的,并坚持原来的赔偿数额。法庭最后采纳了某乙的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代理人为数人时,就一定是共同代理。如果一个委托人同时委托了数人为代理人,但各个代理人是相互独立的,各自行使代理权,这种情况下,只是存在数个单独代理,而不是共同代理。例如,某甲委托某乙为其采购原料,同时委托某丙为其销售一批货物,还同时委托某丁为其追索货款。某乙、某丙、某丁都是某甲的代理人,但他们是各自接受委托,各自行使代理权,各自为意思表示,是同时存在的三个单独的代理,而不是共同代理。
一、间接代理的法律后果是怎么规定的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代理的基本特征
1、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4、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凡依法律规定,或依法律行为的性质、或当事人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不得代理。如婚姻登记、设立遗嘱、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的履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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