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认定书是证据吗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实具备证据的性质。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乃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验以及调查所得的信息,并结合相关的检验、鉴定结论,迅速而准确地制作出来的用以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
我们可以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视为一种技术鉴定结论,它同样属于证据的一部分。
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过程中,必须根据具体案情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签字会怎样
交通认定书复议流程如下所述:首先,如若当事者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持有异议,应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递交复议申请。
在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应就是否予以受理进行决议。
再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须审查相关资料并作出复核结论。
若当事人对复议结果仍表示不满,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需注意的是,若仅就事故责任问题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
唯有在涉及民事赔偿的诉讼审理过程中,若法院发现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存在不当之处,方可就责任问题直接改判。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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