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收养解除去民政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法的收养是要在民政办理收养手续的,既然没有办理过收养手续,就是非法收养,从法律上讲收养关系是不存在的,不用解除收养关系。
要求解除事实收养关系,但是你的情况可以认定为事实上存在收养关系,可以向法院起诉,只要找到合适的户口落户地、户口和收养关系并不一定是紧密联系的。因此你可以和养父母协商办理收养关系解除协议,就可以迁出,你已经成年,并不需要你养父母的同意、出现两个户口的,你可以向公安户籍部门说明情况,申请将第二个注销就了、没有办理合法收养关系,就算收养关系存在。如果协商不成的,并到民政部门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二、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应该提供什么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薄;
3、收养登记证;
4、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三、非法收养的处理
1、符合收养条件但未办理《收养证》的,按一千元处理。
2、无子女未达到法定收养年龄而收养的,每提前一年按二千元处理。
3、有子女而收养子女的,按政策外比照子女数处理。
4、符合法定再生育的其他条件但未达法定生育间隔期收养的,按提前生育处理;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收养的,按多生育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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