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对该市海口镇董顺根故意伤害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董顺根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医药费等费用10.26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3月3日下午2时许,被害人董顺炎在酒后返回家中时,在家门口处见其弟即被告人董顺根与胡某、董某某、董礼某等人在打牌,即无故对正在打牌的胡某进行责骂,其姐董水某见状即进行劝阻,被害人董顺炎继而对董水某破口大骂,叫嫁出去的董水某以后不要回来。被告人董顺根听后便与被害人董顺炎争吵起来。当被告人董顺根见董顺炎朝其走来时,即拿起一张方凳,被其妻姜某抢下,接着被告人董顺根便从砖堆中随手捡起一块砖头朝董顺炎面部砸去。董顺炎便仰面摔倒,后脑着地,昏迷不醒。后被董某来等人送到德兴铜矿职工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被害人董顺炎于2007年3月6日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妻子揭某的报案陈述,证人董某泉、董礼某、姜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董顺根的经过,法医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要求被告人董顺根赔偿医药费5691.75元、误工费173.24元、护理费346.48元、死亡赔偿金71900元等费用合计10.26万元。
被告人董顺根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对附带民事赔偿表示自己现在无能力赔偿。
法庭审理时,对该案相关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认为内容客面真实,足以证实本案事实,均可作为定案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事实与检察机关指控事实相符。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顺根因琐事与被害人董顺炎发生争执后,用砖块故意伤害董顺炎,致董顺炎后脑着地,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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