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役权什么时候开始生效
地役权产生的时间,即其生效的起始点,与地役权合同的生效紧密相关。按照法律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1.只要地役权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满足合同生效的条件,地役权即告成立并生效。
2.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这是为了保障土地权益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3.地役权作为一种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使用或经营自己土地的权利,其发生必须基于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
这种权利的设立,旨在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合理配置,促进社会的整体发展。
二、地役权的效力
地役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这意味着,一旦地役权合同生效,地役权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这是为了保障用益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1)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应当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这是为了确保地役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协调一致,防止因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导致地役权的丧失或无效。
三、地役权的取得因素
地役权的取得原因主要包括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两种情况。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地役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以合同行为设定地役权。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签订地役权合同,约定利用他人土地的具体内容、期限、费用等事项,从而取得地役权。
(2)通过单独行为如遗嘱行为设定地役权。在遗嘱中明确指定某人为地役权人,享有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地役权的方式也有两种:
(1)因时效而取得。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一方长期、连续、无争议地利用他人土地作为地役权,经过一定期限后,可以依法取得该地役权。但这种情况仅限于继续并表现的地役权。
(2)因继承而取得。当地役权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该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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