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版权费博弈中的法治期待
时间:2023-06-07 22:35:27 25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许多人没有意识到,2006年11月20日将是一个历史性的日子,这个日子将载入中国的文化产业史,更应当被载入中国的法治史。这一天,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公开声明:该协会会员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如果强行在广州地区开展收费活动,协会将保留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其会员合法权益的权利。上海、长沙等十几个KTV行业协会相继宣布抵制该收费活动,北京业内暂不表态。国家版权局对此表示若抵制收费,企业可能会面临高额诉讼危险。

2006年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公布《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此前的8月,国家版权局就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向国内征求意见,并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多方收集了广州卡拉oK厅行业经营者意见后,从法律法规及行业经营现状,对收费标准提出诸多疑问。在公示期内,形成书面意见上报国家版权局。但这份长达3700多字的意见并未得到采纳。上海方面也公开提出不同意见,明确表示只能接受每天每间一元的收费标准,但都未被采纳。

国家版权局此次公布的标准,事实上就是其最初拟定的最高标准。笔者曾经算过一笔账,按照每天每间12元的收费标准,即使在当前全国房价畸高的情况下,KTV的版权费已经远远高出全国绝大多数城市的房租,也高出北京、上海外城的房租!很显然,国家版权局在制定此收费标准的时候,是颇合国内立法的一些潜规则的:先用权力高压将收费而且是要高收费的基本格局敲定下来,先给被执行人一个下马威,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讨价还价,主动权就掌握在自己手里了。而且,少收一点别人还得感恩戴德,这样做便于管理。事实上,我们在很多税费制度的制定上,遵循的往往都是这样一种威权思路。

而在中国以往的法制史上,基本上延续的都还是权力上收、责任和义务下压型的管理体制和法制思路,人们不得不接受各种来自权力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摊派,并且不断地通过责任和义务下压向更弱势人群转嫁,形成强者(尤其是权力)制定规则,弱者服从规则的国家治理结构。这样的治理结构,空有法制之名,而没有法治之实。因为没有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没有权利主体之间尤其是公民权利和公共权力之间的平等、公开博弈。法律、法规、政策制定者基本上关起门来自己说了算,部门私货往往大于公理。即使在一些领域有公开听证、公开听取意见和建议之表面文章,至于这些民主的意见集中以后是否连看也没看就被扔进了废纸篓,外人不得而知,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程序约束立法者必须采纳合理化意见。要不要采纳、采纳哪一部分不采纳哪一部分,都没有严格的程序性规定。乃至于随着中国市场化的推进,立法思路、立法结构和博弈机制仍然沿袭以往的传统,直接导致越来越严重的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合法化。

包括这一次,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负责人王化鹏表示,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发表声明,抵制收费是自由的,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是合法的,是依据法律制定的。对于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的做法,他们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国家有法律,法律不是摆设。

但是今天,已经觉醒的行业协会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抵制执行已然成文的部门规定。在中国的法治史上,这相当罕见,不仅值得文化娱乐行业期待,更值得法学界和社会期待。

事实上,《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不合理在于这个收费标准太高,如前所述;不合法的原因更多:一是关门立法,由国家版权局下属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单方说了算;二是收费主体不合法。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目前正处在筹备阶段,尚未获得国家民政部的批准,没有正式成立;三是著作权属于私权,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并未得到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他们显然不具备以公权力形式介入收费的权利。

在一定意义上,KTV版权费之争,打破了公民、法人、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不能挑战和抵制不合法、不合理的公权力入侵的传统,体现着法治的真谛,闪烁着法治的光芒。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1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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