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面积缩水怎么处理
"尺寸缩减"这一现象常为购买房产的人士所困惑。
当遇到这类问题时,我们应主要遵从房地产管理部门所执行的测量结果来评估房屋的真正面积。
为了解决面积产生的争议,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类问题进行了详尽且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法条中第一点的律令,如果误差比例在3%以内,购买人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然而,针对缩水部分的购房费用,开发商需如数偿还给购买人。
接下来,如果误差率超出3%,购买人有权选择是否申请解除合同。
若不愿意解除合同,那么开发商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与赔偿。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二、开发商一房两卖怎么处理
对于开发商一房两卖的行为,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因此,在遇到开发商将已经出售给他人的房屋又出售给别人的,可以要求其承担超过己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开发商面积缩水怎么处理”,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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