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素材,我们可以得知在婚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推定为仅对一方个人的赠与,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而动产物权设立则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即只有登记在产权登记簿上的动产物权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在父母赠与的动产中,只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动产仅是对一方个人的赠与,方可阻却对方参与对该动产的分配。
物体所有权设立时采用登记生效主义,而动产物权设立则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由于两者设立方式的差异,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推定为仅对一方个人的赠与,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未登记在产权登记簿一方,只有提供证据证明该不动产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才可参与对该不动产的分配于婚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的动产,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一方提供证据证明该动产仅是对一方个人的赠与,方可阻却对方参与对该动产的分配。
婚 后 父 母 赠 与 不 动 产 , 产 权 登 记 在 一 方 名 下 , 推 定 为 仅 对 一 方 个 人 赠 与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是最常见的。这种情况,离婚房产怎么分割呢?根据现实情况,此种情况,有着赠与夫妻双方的意思。因此,除非有证据证明婚后父母一方出资买的房子是赠与自己的子女的,在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80%房款有女方父母出资,剩下20%有男方父母出资,则“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是按出资比例共有。
如果80%房款由女方父母出资,20%有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则80%为女方个人财产,20%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女方父母出资买房,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需要搜集以下证据:夫妻双方的认可陈述;夫妻双方与父母签署的买房声明;房屋买卖认购合同;房屋销售人员的证人证言;录音录像;首付款银行转账记录;税收缴纳银行转账记录;贷款还款银行转账记录;夫妻双方认可父母出资购房的声明等。
在我国,不动产的产权登记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动产物权设立则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赠与不动产时,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推定为仅对一方个人的赠与,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而未登记在产权登记簿的一方,只有提供证据证明该不动产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才可参与对该不动产的分配。对于父母出资买房的情况,离婚房产分割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证据证明婚后父母一方出资买的房子是赠与自己的子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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