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予受理。
(2)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3)当事人虽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予受理:
①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②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的;③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
(4)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法院有管辖权。
(5)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6)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7)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8)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9)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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