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岁陈老太在老伴去世至今的20多年里,一直靠着微薄的补助金独居生活。两年前,曾养孙佟*北突然出现,主动要求照顾老人的生活,并在居委会的见证下签订了扶养遗赠协议书。然而,协议签订后不到两年,陈老太就以佟*北未履行协议为由将其告上法院,要求解除这份协议。日前,徐汇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支持了陈老太的诉请。
陈老太出生于1909年,她和丈夫一直膝下无子,上世纪70年代,老夫妇收留了佟*北的父亲,以祖外孙关系相称。1978年,佟*北出生后,户口报入陈老太家里。1985年,陈老太的老伴病故。没有收入来源的陈老太靠着老伴单位每月给予的补贴生活。佟*北长大后,跟随父母搬离了陈老太的住处。随着时间的推移,佟*北也结婚生子。2003年,陈老太以空挂户口为由向户籍管理部门提出将佟*北儿子的户口迁出,但却得到了“佟*北父子经常居住地址不明确,暂不予强迁”的答复。
2006年7月,陈老太通过出让住房使用权获得转让费68万元。与此同时,久未谋面的佟*北找到陈老太及当地居委会,提出与陈老太建立扶养遗赠关系的要求。并同时签订了扶养遗赠协议。协议约定,佟*北自愿照顾侍奉老人的生活,不能直接照顾的,给老人安排好佣人。每年给老人做一次健康检查。每月补贴生活费600元,不低于半个月探望老人一次。而陈老太则承诺其遗产由佟*北继承。然而协议签订后,陈老太认为佟*北只是冲着钱来,并没有尽到协议约定的扶养义务。2008年11月,陈老太将佟*北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协议。
陈老太诉称,协议签订后,佟*北并未按协议履行,仅于2006年11月至2007年5月支付了夜间保姆费2100元。2007年5月7日自己不慎骨折住院至同年10月中旬出院,佟*北仅到医院探望过4次。不仅不履行给付每月600元生活费的义务,也不予照顾和探望,足以证明被告根本不履行协议,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佟*北辩称,两人的关系是事实收养关系。从自己出生到1996年搬离的前后10年间,一直都不定期地在照顾原告。2006年7月,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是经过相关居委会组织予以确认的。由于被告自身的原因,每月看望老人及给付生活费方面确有欠缺,但不是没有履行协议。原、被告之间是有亲情的,故要求驳回诉请。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有效的。按照协议,扶养人应承担刘老太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但是被告在履行协议时,并未按照协议规定去履行,没有定期按时照顾原告及支付原告的生活费用,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规定,现原告要求解除协议,法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已支付的费用,原告也表示同意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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