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审理的和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审理
1、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
2、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3、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4、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在法院审理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审理,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的侵权案件以及经过国家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审理。
我国专利权有效性的判断权限由国家的专门行政机关负责,具体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申请的审核和授权,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审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管辖法院无权对涉案专利效力进行审查。若被诉侵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针对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则管辖法院可以决定是否中止案件的审理。若不中止审理,则按照专利推定有效原则,对被诉侵权人的行为是否侵权进行审理。若中止审理,则需要等涉案专利在专利复审委的审查结果确定以后,再根据涉案专利的有效性与否继续进行侵权诉讼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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