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贾-婷上班两年,公司却一直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甚至对外称贾-婷是自由职业者,即独立工作,不隶属于公司,只是必要时临时请来做事。贾-婷虽觉得别扭,但鉴于公司能按月足额发放工资,且一再表示会让贾-婷“常住”,加之工作难找而自己又喜欢该职业,便听之任之。其实,公司此举的目的,只是为了让贾-婷以自由职业者身份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只给一定补贴,以逃避自身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点评】职工与自由职业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人群,参保社会保险的身份及其后果也完全不同。职工以自由职业者名义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但使单位逃避了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而且会造成职工将来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因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3条第3款之规定,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只限于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也就是说,只有他们才能享受失业保险,自由职业者自然不在其列。本案公司隐瞒贾-婷真实身份,以只给一定补贴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即使事先得到贾-婷同意,也因违法而无效。贾-婷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免日后公司否认存在劳动关系,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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