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83年全国的刑事犯罪已经达到了近乎猖獗的程度,多地发生流氓在光天化日之下调戏、强奸女青年的事件,打架斗殴、欺压百姓的事件更是每天都在发生,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式,国家领导人在这一年果断施行“严打刑事犯罪”的行动。
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犯罪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近一时期,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影响国家经济建设,今年1至4月,安徽省境内的五个工务段共发生拆盗铁路器材、盗割通讯线路的案件100余起,仅破案收缴的钢轨、桥梁等铁路器材就达110吨。今年5月,某沿海地区的一条军用通讯电缆被盗割2万多米。1月至5月,胜利油田所属的陈庄油田被盗窃抽油杆9820米,油管、输油气管线6730米,电力线1520米和3口油井重10余吨的整套抽油机。7月13日,**油田东营至幸店的一条输油管道,在广绕县花官乡张杨村境内因2个阀门被盗割,导致6896吨原油外泄,污染面积近百亩。6月25日,安徽省芜湖市广播电视局中波转播台的馈线被盗割1000多米,导致转播停机。
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日趋严重的主要原因,一是打击不力。一些地方对这类案件没有引起重视,破案率不高;对一些犯罪分子处罚偏轻,甚至罚款了事,没有震慑力。二是一些个体收购人员唯利是图,非法收购废旧金属;有些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公然违反国家有关收购规定,对出售物品者不登记、不验证,明知赃物也照收不误;还有一些乡镇办的冶炼、熔炼厂擅自收购废旧金属,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诱发和助长了盗窃、破坏财产的违法犯罪活动。三是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把盗窃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作为发财致富的门路,使盗窃、破坏风愈演愈烈。
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国家财产,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就依法打击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违法犯罪活动通知如下:
一、要以高度的责任感、紧迫感,认真开展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各级公、检、法机关务必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密切配合,共同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打击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违法犯罪活动,整顿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堵塞收赃、销赃渠道,遏制这类违法犯罪活动的蔓延。
二、加强侦查破案,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对发生的此类案件要及时立案,迅速侦破;同时要通过清理整顿废旧金属收购业,及时发现可疑线索,深挖犯罪团伙,对查获的犯罪分子,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公安机关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要及时批捕、起诉,人民法院要依法从重从快判处。凡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破坏铁路线路上的器材或者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危及行车安全的,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油田机器设备的,应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的,或者盗窃通讯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破坏通讯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通讯设备情节特别严重,罪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盗窃罪处罚。处理这类案件,要防止处罚偏轻的现象,更不得以治安处罚代替刑事制裁。
三、大力整顿废旧金属收购业,坚决堵住销赃渠道。各级公安机关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商业、物资部门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对个体和没有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收购站、点非法收购废旧金属的,要一律坚决取缔。对收购站、点和小轧钢厂、冶铁厂等非法收购的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直至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法制宣传。各地公、检、法机关要主动配合铁路、油田、电力、邮电等部门广泛宣传《铁路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向群众讲清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严重危害,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守法的自觉性,发动群众积极同这类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要注意选择典型案例,公开处理,并通过中央和地方的新闻媒介公开报道,以形成一定的规模和声势,教育群众,震慑违法犯罪。对有关部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通报或者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督促他们采取措施,堵塞漏洞,加强防范,保护国家财产安全。
各地接到此通知后,要及时将贯彻执行情况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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