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修旧好之前已经尘埃落定归属权的财富则被视为婚前财产,然而,经过再次缔结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以下类别财产,均属夫妻双方共同拥有:
(1)工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等生息之资产;
(2)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带来的收益;
(3)智慧产权所产生的收益;
(4)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排除符合我法律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那部分;
(5)其他应该属于共同拥有的财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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