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黄先生投保了99份鸿福养老保险,保险金额4000元。他每年交480元保费,每年按时交。今年3月初,他驾驶一辆无证摩托车到市场部交保费。途中,他不慎与一辆卡车相撞,被送往医院抢救,但不治身亡。经交警处理,事故认定为:“双方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免责。第四条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第五条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现在我们有几个意见存在争议:一是按照现金价值退保;二是按照缴纳的保费退保;三是按照责任认定缴纳保险金额的50%;四是全额赔付。我想问一下,对于这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被保险人死亡,该如何处理。首先要考察《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对涉案情节有强制性规定。没有强制性规定的,按照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内容处理。对于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案件的处理,笔者查阅了《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发现对本案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本案应按双方约定处理。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保险人在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部分列明了这种情况。“免责事由”部分通常规定:“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死亡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条款的这一规定表明,双方对驾驶无证机动车致自身死亡的处理意见达成一致,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应当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处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条件的是保险人不赔偿。这一条件是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向被保险人说明了免责事由。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如果没有明确说明,则该条款无效。”。因此,如果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履行“无证驾驶、无证机动车不予赔偿”的义务,免责条款无效,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人的不负责任并不意味着保险人不必退还任何费用。寿险合同不同于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只具有担保功能,而寿险合同具有储蓄和担保的双重功能。违反财产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保险公司不需要退还任何费用;违反人身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人可以终止保险合同,同时退还部分费用。
退保费的原因主要由寿险本身的储蓄功能决定。寿险通常具有储蓄和保障的双重功能,尤其是具有生死双重功能的寿险,更强调储蓄功能,保障因素较少。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中,除了保障费,还有一部分是储蓄金。从理论上讲,由于被保险人违反免责条款,作为担保费的部分资金可能不会返还,但当保险合同终止时,作为存款部分的资金应与利息一起返还给被保险人,就像存款合同终止时银行存款一样,还本付息。法律没有规定退款的金额。原则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办理。保险合同约定退还费用的,按照约定退还。但是,保险合同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当根据投保人是否已缴纳两年的保险费,决定是否退还保险费。保险费满二年的,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年未缴足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保险公司之所以主张这样的退保标准,是基于保险合同中其他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定。例如,“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自己死亡”是寿险合同中常见的免责条款。保险法对这些情况的处理通常是:已交保费满两年的,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已交保费满两年的,保险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费。《保险法》第65条和第67条就证明了这一点。
对本案给予全额赔偿是不可取的。因为保险公司已将事故列为免责事项。被列为免责事由的赔偿,实际上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让步。在这种情况下,不宜按责任认定缴纳50%的保费,因为寿险的赔偿通常与责任划分关系不大。退保费也是不可取的,因为全额退保费意味着保险人在两年以上的时间里,对被保险人的风险保障没有任何奖励。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已支付两年的保险费,并应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需要强调的是,保险合同对退保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退保。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中国人寿的鸿福养老保险条款的规定与我们的观点大致相似。由于没有退费的法律规定,欢迎读者批评和纠正作者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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