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罪,一个并不很为人熟知的罪名,在贵州省罗甸县案发率却很高。先来看一组数据:2014年罗甸县检察院办理滥伐林木案件14件18人,2015年达到23件31人,在一个年承办案件量在200件左右的基层院,滥伐林木犯罪率几乎翻倍增长,数据引人深思。总览该地区这类案件特点,大部分人在砍伐自有林木时,不知道要去申请核准,领取采伐证,更不会想到砍伐自己的树子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被公安立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当事人更是一头雾水,真是赔了生意又折罚金,最后甚至可能失去人身自由,被贴上犯罪的标签。因此,那些被追诉的人经常会问:砍伐我自己的林木为什么是犯罪?我究竟动了谁的资源?
2015年该院办理的黄某某滥伐林木一案,黄某在2013年12月以1580元与邻村的老卢买得一片山林,为了获得经济收益,黄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山林中的林木伐倒并准备出售,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对黄某所砍伐的林木进行勘测鉴定,此次砍伐总蓄积为11.6068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5440.68元。该院公诉部门对案件依法提起公诉,黄某在庭审中多次提出疑问,这树子是我买的,我砍伐的是自己的树子,也构成犯罪?
2016年该院办理余某滥伐林木一案,余某于2013年2月中旬,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家的松木约30棵进行砍伐,并加工成方子后出卖给谭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勘测鉴定,余某砍伐总蓄积为15.4704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8818.09元。余某对同一件事感到郁闷,这是我自己的树,砍伐为什么还要经过批准?
那么,以上类似行为究竟为何构成犯罪呢?
在我国,林业资源是一项及其宝贵的自然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民在砍伐自有林木的同时,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破坏了生态环境,导致林业资源受到损害,就有可能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的规定,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以及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滥伐的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还应从重处罚,这里所说的林木,指的是正在生长着的树木(不包括自家房前屋后的零星数木),包括防护林、用材料、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
也就是说,除了砍伐自家房前屋后的几棵树木不需要审批,以上提及的林木砍伐前都需要获得批准,并且按规定砍伐。以上规定及条文的重点在于,哪怕砍伐的是自己栽种或者购买的林木,只要违反了相关规定:一是未经许可砍伐,二是虽有砍伐证,但没有按照采伐证上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砍伐,就有可能被立案追诉。比如说,甲现有一片林地,在没有申请到采伐证的情况下砍伐自己的树木,数量达到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株以上,此时甲即涉嫌滥伐林木犯罪;又如,乙现有一片林地,已得到批准并获得采伐证,采伐证上明确规定其只能在自有林木栽种地点砍伐(规定地点)、砍伐30立方米或幼树600株(数量),树种为杉木(树种),并且不能全部伐完(方式),此时,若乙不按该采伐证上限定范围采伐,即涉嫌滥伐林木犯罪。
林业资源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它在作为普通财产属个人所有的同时,也具有保护国民经济发展和维持自然生态平衡的功能。因此,任何人在砍伐自有林木之前,应当按照《森林法》的规定,首先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然后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进行采伐。自有林木包括自家栽种或者购买,可以作为个人所有财产,树林所有人可以依法进行砍伐,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林木作为生态资源也是大家共有的,应当对其合理利用并加以保护,若擅自滥砍、滥伐造成环境资源的损害,仍将受到处罚。
普通公民特别是在乡镇地区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群众,普遍缺乏对林业生产和林业保护的相关法律概念,常常以为自己不偷、不抢,仅仅只是砍伐自己所有的林木,是合情合理不违法的,更没有想到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通过以上阐述,笔者希望能够引起林业资源保护宣传工作的重视,尤其是基层宣传工作,切实把普法、教育工作落实到实处,增强民众保护生态资源的法律意识,让每一个人懂法、用法、守法,了解清楚是否可以伐,该怎样伐,能伐多少,以预防为主,打击为辅,从而减少该类案件的发案率。
(原标题:砍伐自有林木怎么就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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