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的法律解释,如果在借据中并未标明利息的具体细则,则通常被视为无利息贷款。
比如,在公民间进行的无息借贷业务中,借款双方若已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约定了偿还利率,然而借款人未能按照期定期限偿还欠款,或者对于还本期限未作任何约定,然而经由出借人进行催收后,借款人仍旧未能如期偿还,此时,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人偿清逾期产生的利息,这个请求是应该得到认可和批准的。
因此,就您与被借款人之间的借款条款而言,如果并未触及到关于利息支付的详细内容或此类规定不够明确,将被视作为无需支付利息。
但是,如遇对方逾期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您可据此向其追索逾期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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