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之争,当事人有权向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发起民事诉讼。在充分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所记录的信息与其实际权利状况存在差异,以及自身系该不动产真正权利所有者的前提下,如果当事人提出要求确认享有物权的主张,应当予以法律上的支持。不过,若当事人已在行政诉讼程序中申请将上述民事争议一并解决,并且人民法院也已对此进行了合并审理,则不在此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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