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经济犯罪法律规定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经济犯罪并非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具体罪名,而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是一种类罪。经济犯罪可以分为单位经济犯罪以及个人经济犯罪,在定罪条件和量刑标准不同。具体包括货币类犯罪、危害金融机构管理秩序犯罪、危害信贷管理秩序犯罪以及危害期货管理犯罪、危害金融票证管理秩序犯罪、危害外汇管理秩序犯罪、危害多种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第一,定罪问题上,不同的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成立条件各不相同。第二,量刑标准也不同,需要根据犯罪分子所采取的犯罪手段、涉案金额的大小、造成的危害结果程度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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